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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HTDR-2012-00002
发布单位:会同之窗
发布时间:2012-2-2 15:40:47
责任编辑:杨吉中
备注:
朗江至漠滨公路已纳入“十二五”省道改造规划,规划于2012年开工建设。为了充分发挥公路的通行效能,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切实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朗江至漠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加强管理。
 
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朗江至漠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告

 

HTDR-2012-00002                  会政函〔20127

 

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朗江至漠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

       

 

朗江至漠滨公路已纳入“十二五”省道改造规划,规划于2012年开工建设。为了充分发挥公路的通行效能,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切实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朗江至漠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加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不少于15。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二、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批准文件界定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界定。

    三、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

  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否则,按有关规定拆除或处罚。

  四、公路沿线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网点、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不少于50,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五、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公路沿线在建项目涉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整治:

  (一)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应当进行拆除。

  (二)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有合法批件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进行扩建。

  (三)对位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在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前已经审批但尚未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改变已经批准的审批项目;已部分实施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扩建。

    八、对干扰、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二年二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