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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村镇芳园村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章程
《会同之窗》 2007-7-20 10:48:12 来源:本站原创

坪村镇芳园村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章程 

(经2006年6月20日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成立芳园村新农村建设
理事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芳园村新农村建设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在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村规民约的前提下,立足本村实际开展工作。
  第二条 理事会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并在芳园村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及任期
  第三条 理事会成员由村组干部及部分威望高、组织能力强、热心公益事业、办事公道的老同志、党团员、村民代表组成,并经村民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15名成员组成。
  第四条 在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会长1名,副会长1名,负责全面履行芳园村新农村建设各项具体事务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 理事会负责履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村庄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积极组织和引导村民投身新农村建设。
  第七条 理事会受村民大会的委托,对新农村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定和决策。特别重大的事项,由理事会向村民大会报告,并由村民大会决定。
  第八条 理事会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好村庄规划;负责向上级申报建设项目;负责承担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财物开支、资金筹集、合同签订、工程进度、施工质量等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要负责收集和反映村民对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带头组织实施好“53321”工程(五通:通路、通水、通电、通讯、通广播电视;三改:改厨、改栏、改厕;三清:清淤泥、清垃圾、清路障;两解决:解决就医难、就学难;一增加:增加农民收入)。
  第十条 理事会及其成员要带头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弘扬文明新风,摒弃陈规陋习,引导村民做有致富技能、文明守法、移风易俗的新农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理事会征求村民意见,提出修改条款和说明理由,并由村民大会决定。
  第十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的政策法规有冲突,应按政策法规及时修改。


  
坪村镇芳园村新农村建设理事会成员名单

(理事会成员由2006年6月20日村民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及
副会长由2006年6月20日理事会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

顾 问:林祎军
会 长:张辉良
副会长:张平凡
成    员:易光娥 张余良 张勇刚 张玉香    张绪梅 
                梁会明 梁荣华 李绍平    张美万 梁文明 
                梁奇龙 张美信    梁才豪 

 


 作 者:林一军   编 辑:吴林家  浏 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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