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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村镇芳园村村规民约
《会同之窗》 2007-7-20 10:48:12 来源:本站原创

坪 村 镇 芳 园 村
村   规   民   约
(经2006年6月20日村民大会通过,决定于7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无条件的执行村民大会的各项决议,服从村支两委的日常管理和各项工作安排。
  第二条 自觉遵纪守法。不得贪污、挪用、侵占、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不得打架斗殴和酗酒闹事;不得侮辱和诽谤他人,不得造谣和搬弄是非;不准到党政机关非法上访和无理取闹。
  第三条 遵守社会公德。不准聚众赌博和破坏他人家庭;不准破坏集体和个人的生产,不准损坏公共财产和公益设施;不准私拆、隐藏、毁弃他人邮件;要管理好自家动物,不得伤害他人。
  第四条 注意生产和生活安全。认真做好防灾害防事故工作,不乱用火乱用电,不驾驶和挤乘无证、报废交通工具,不非法使用、储存、买卖危爆和剧毒物品;从事工、农业生产时,要按要求使用好防护装备。
  第五条 保持生态平衡,搞好环境卫生。不准滥伐林木和滥挖竹笋;不得打鸟和炸、药、电捕鱼虾;不准乱倒垃圾和污物;不准在水源地和稻田旱土乱丢有毒有害废物;村团中的畜禽应尽量实行圈养;各家各户要坚持每天打扫庭院和周边环境,每月清理疏通一次污水沟、排水沟,并搞好庭院和周边环境的绿化美化。
  第六条 遵守村庄规划。新建和翻修住房,须报村委会批准,不得擅自动工;建房要按村庄整体规划的要求进行,不扩占不超高;因国家和镇、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和征收土地时,不得提出过分要求,不应事事斤斤计较,要发扬风格,顾全大局。
  第七条 树立良好的村风民俗。不搞封建迷信和宗族宗派活动;不干涉婚姻自由和实施家庭暴力;不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准遗弃和虐待老人、儿童、配偶以及病残人员;夫妻要共同承担生产和家务劳动,共同管理财产,对于合法遗产,男女均有平等继承权;对于村中的红白喜事,村民均有相互帮助的义务。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村民开展健康文明的娱乐休闲活动,鼓励和支持村民开展政治、文化、科技的学习。每个家庭均有责任保证其子女完成义务阶段的教育。鼓励村民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有用人才,凡考取大专及大专以上院校,户口迁出者,村里给予一定奖励,毕业后户口可以迁回本村。
  第九条 土地、山林属国家、集体所有。村民所承包的责任田、地、山、塘,未经同意,不准用于非农、非林的生产及建房;所有责任田一律不准抛荒;村委会要组织和督促村民搞好责任田的耕种和责任山林的绿化。一旦发生山火,全体青壮劳力均有参加救火的义务。
  第十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并由村民大会授权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因违反《村规民约》而发生的纠纷。村民应当自觉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


 作 者:林一军   编 辑:吴林家  浏 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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