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维修管理
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单位车辆实施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协议(合同)的签订
单位选择确定政府采购汽车维修定点企业(以下简称维修定点企业)时,必须参照政府采购中心与定点企业签订的《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协议书(合同)》条款内容及要求,与确定的维修定点企业协商签订具体的车辆定点维修协议(合同)。每台车只能分别固定在一类或二类维修定点企业各一家进行维修,以便跟踪维修质量。
二、《会同县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维修送修单》的领取和使用
单位从车辆维修定点企业领取《会同县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维修送修单》(一式四联单本),由单位车管员管理使用,作为政府采购中心对单位车辆维修实施监督管理的凭据。车辆送维修定点企业维修时,必须事前填单送修;特殊情况在维修定点企业之外维修的(含自购、装修项目),事后必须填单注明,并在单位该车“维修协议(合同)号”位置注明“非定点企业”。“单位领导意见栏”的签署由单位领导签署或由车管员按单位领导意见注明签章。
三、车辆维修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范围
在以下范围的车辆维修及维修费支付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一)送定点企业的维修。单位与选择确定的维修定点企业签订车辆维修协议(合同)后,单位送修的车辆。
(二)转定点企业的维修。因定点企业的维修技术等原因,须转其他维修定点企业维修的,由该车原定点企业开具《车辆检修转修证明》,经政府采购中心审批备案同意后,由单位选择车辆维修定点企业,双方一协商签订《维修协议》进行维修,《维修协议》送政府采购中心备存一份。
(三)送非定点维修企业及特种车专业维修企业的维修。因,定点企业的维修技术等原因,须送非政府采购车辆维修定点企
业或者特种车专业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由该车定点企业开具《车辆检修转修证明》,经政府采购中心审批后,由单位选择非维修定点企业或者特种车专业维修企业,双方协商签订《维修协议》进行维修,《维修协议》送政府采购中心备存一份。
(四)县、市外出差修车。单次维修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的。
(五)自购车辆附属配件、易耗材料、车上用易、新增车用设备,车辆装饰、装修。单车维修每次单项金额(或者总计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的。
四、票据管理
(一)《会同县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维修送修单》(一式四联单:第一联存根、第二联送修单位、第三联维修定点企业、第四联政府采购中心)。由单位车管员签发管理使用,用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范围的车辆维修。
(二)《政府采购付款通知书》(一式四联单: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政府采购中心、第三联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第四联采购人)。用于政府采购监督管
证,由政府采购中心管理使用。
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范围的车辆维修支付
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范围的维修费支付,采购人及其车辆
维修费支付管理部门凭《政府采购付款通知书》办理,并编入
单位财务会计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