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会同县“控流保学”工作若干规定》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会同县“控流保学”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会同县“控流保学”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素质,有效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流失,将“控流保学”(即控制学生流失,确保学生入学)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义务教育实施情况进行统筹规划管理;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义务教育,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工作;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情况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学校与教师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胁迫或诱骗在校学生转学或失学。学校应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充分保障在校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发展的多样性,不得歧视、体罚学生。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开学一周内摸清不按时入学或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名单,并向其家长或监护人发出限期入学通知书,做好劝学工作。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在限期内送其子女或监护人入学。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共同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控流保学”工作,实行各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相关人员负相关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和“控流保学”工作“双线三级责任制”(即“县—乡—村”一条线,“教育局—学校—班级”一条线),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第六条 建立健全扶贫助学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认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通过开展“结对助学”和“捐资助学”等扶贫助学活动,确保贫困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招送、胁迫、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打工、经商、当学徒、就业等,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或辍学。
第八条 家长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视情节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或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
(二)违反规定开除学生的;
(三)不按规定开展劝学和助学的;
(四)招用、招送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五)歧视、羞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导致适龄儿童、少年失学或辍学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教育 控流保学△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
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