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促进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建筑安装、房地产市场管理,优化服务环境,整顿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怀政发〔2007〕1号)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县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内涵及原则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指对我县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的转让行为)、房地产开发、房产转让(包括二手房)、房屋租赁等环节及房屋建筑安装所涉及的各项税收(统称“房地产税收”),按照“部门配合、信息共享、先税后证、以票控税、依法行政、过错追究”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
二、加强部门配合,确保信息共享
(一)税务机关和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计算机网络连接,并逐步形成一站式办结的对外工作模式。在实行计算机网络连接之前,地税部门要首先在房产交易大厅及政务中心设置专岗,确定1-2名业务骨干与房产部门合署办公,专门负责涉税事宜把关和采集相关信息,并分发到各有关单位。国土资源、房产、建设、规划、发改等部门要确定专人将相关信息按附表要求的内容在每月十日前如实提供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将采集的部门信息全部输入微机管理,及时整理、归集、比对,建立房地产税收管理综合信息库,运用到税收征管中。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给税务部门(包括地税、国税,下同),内容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等情况资料。对于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予以告知地税部门。
2、发改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后,向税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计划核准通知。
3、规划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单位信息和住房容积率等信息,内容包括开发方名称、承建方名称、容积率、坐落地址、房屋建筑面积等。
4、建设部门在对参与投标单位资格审定、工程项目验收后,向税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中标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信息。
5、房产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商品房开发、房屋预(销)售、房产转让、房地产分地段均价等相关的交易信息、产权登记信息及本行政辖区存量房(包括二手房)权属变更登记清册。同时,每半年要定期公布辖区内房屋交易价格。
6、工商部门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
7、人民银行按季将房地产按揭贷款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
8、房产、公安部门和社区居委会应与税务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机制,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室内装饰装修、房屋租赁等相关信息。
9、税务部门要与上述各职能部门搞好衔接,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定期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征管漏洞,及时催缴补缴税款,做到应收尽收,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协助税务部门采集房地产行业涉税信息时,除相关资料复印等必须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税务部门对获取的相关信息资料只能用于税收征管,并有责任按照相关部门要求予以保密。
三、采取先税后证,实行验票付款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或变更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时,在具备国土、房产部门相关资料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会同县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见附件1)、《会同县国家税务局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见附件2),以及出让方或销售方提供的房地产销售完税凭证和相关正式税务发票,按照“先税后证”的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在办理权属证照后,应将上述税收结算证明单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否则一律不得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及相关证书。
(二)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凭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或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方能支付工程款。
(三)所有行政企事业性单位(含中央、省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单位)和其他相关建设单位,应当凭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方能支付工程款。否则,视同白纸条不得入帐。
(四)施工单位购进各项建筑用设备、材料,必须凭设备及材料供应单位及经营者的销售发票或国税部门代开的统一发票入帐,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施工单位预收工程款票据和房地产企业预收购房款票据,必须是市地税部门监制,纳入地税监控管理的合法发票,否则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严格依法办事,强化工作责任
(一)国土资源、房产、建设、规划、公安等职能部门应紧密配合税务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要明确工作责任,简化办事程序,优化服务环境,提升服务水平。
(二)建设、房产部门对存在严重偷逃欠税问题且又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安施工企业,应依法及时提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降低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对存在偷逃欠税问题的施工企业在申请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时,建设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督促其开展税收自查并依法缴纳税款。建设、房产部门要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队伍的管理,强化市场监管,对无资质的装饰装修队伍要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要结合私房出租清理整顿行动,为税务部门依法征管提供保障。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规范涉税执法行为,认真处理好工作合作与执法分工的关系,维护税收执法主体的严肃性、执行政策的统一性和执法程序的规范性。加大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依法治税。对随意减免、违规操作和不履行职责,导致管理失控,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建立联系机制,完善管理办法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加强房地产税收信息传递工作的同时,要提高部门间协同作战的效率,制定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税务部门每年要召集一次工作联系会议,对相关人员进行房地产税收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评定,落实监督奖惩机制,促进房地产税收收入稳步增长。
六、强化工作考核,实行过错追究
(一)成立督查落实考核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牵头,财政、地税、国税等部门参与,每半年负责对相关责任单位巡回检查一次,协调相关事宜,追究责任过错。
1、对未按“先税后证”、“验票付款”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单位,要由责任单位全额赔补,足额上交财政。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对造成税款流失的单位处未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2、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及时提供房地产转让、变更等信息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凡故意刁难,不配合的,不按要求提供信息资料的单位,将由税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县人民政府将把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与单位领导班子的业绩考核挂钩。对未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将追究单位一把手的责任。
(三)对认真履行责任、协税护税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财政 税收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
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