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政函〔2007〕44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了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做好迎接粟裕同志诞辰一百周年庆典的准备工作,给广大人民群众构建一个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交通秩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辆、行人必须严格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行经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必须按信号通行;无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各类车辆必须减速慢行。
二、进入城区的各类机动车辆只准在单位、宾馆、停车站场内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停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上停放各种车辆、占道经营以及实行其他妨碍交通的行为。
三、禁止各类从事营运的客车站外揽客、游动拉客,出租车必须按规定在道路右侧上下乘客。
四、机动车上路必须牌、证齐全,不得超员超载。摩托车不准安装遮阳雨伞,驾乘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头盔。
五、城区范围内严禁三轮摩托车、电瓶车、残疾人专用车、二轮摩托车从事载客营运;禁止手扶拖拉机、耕田机载客进出城区。
六、禁止各类机动车辆在上午7时至晚上9时由帐子塘路口进出老农贸市场。货运车在城区209国道路段卸货时间为晚上7时至次日上午7时。
七、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