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政办函〔2008〕67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木竹生产、加工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木竹生产、加工行业的税收征管,营造公平税收环境,依法打击偷逃国家税款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木竹生产、加工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了以县长杨陵俐同志为组长的县木竹生产、加工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国税局),由朱靖兰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专项检查所属时间、对象和范围
(一)专项检查所属时间:2006—2007年度的税费缴纳情况。对涉及偷逃税费、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专项检查的对象和范围:全县范围内从事木竹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三、具体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9月1—10日。在会同县政府网站、电视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召开有关会议。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9月11—30日。纳税人在此阶段自查申报的部分,只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不罚款。
(三)专项检查实施阶段:
(四)总结提高阶段:2008年12月1—10日。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部门要认真分析总结。总结的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取得成果、好的经验和做法、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及建议等,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逐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县国税局要创新方式,科学实施;县林业局要密切配合,按照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需要,全面、真实、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县公安局对县国税局移送的涉税违法案件要及时、从严从重查处。使该项工作真正形成合力,提高专项检查工作的效率。
(二)严格执行税收和林业法律、法规。县国税局在计算征收应纳税款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会同县国家税务局木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会国税发〔2007〕26号)等法律法规执行。对未认真开展自查的纳税人,县国税局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严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不依法纳税的木竹生产、加工经营户,县林业局应依法取消其木材生产经营资格。
(三)提高工作质量。各单位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以查促管的原则,要结合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工作要求,坚持时间和进度服从质量。
(四)严格遵守专项检查工作纪律。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任何人不得为纳税人说情、了难,检查人员不得接受纳税人宴请和其他娱乐活动。
(五)认真总结,规范税收征管。各单位在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后,要认真分析、总结经验、完善制度,逐步规范我县木竹生产、加工行业的税收征管秩序。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木竹加工环节补征增值税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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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规格或折算材积 |
加工环节补征增值税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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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板枋 |
1.7 |
5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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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拼板 |
1.7 |
10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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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装饰条 |
1.6 |
5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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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指接板 |
1.8 |
50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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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板枋 |
1.8 |
5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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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包装板 |
1.6 |
5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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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指接板 |
1.8 |
50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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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板 |
1.4 |
30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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枕木 |
1.6 |
5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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削片 |
0.7立方米/吨 |
15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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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胶合板 |
7层、1.6(48块/立方米) |
35元/立方米 |
40元/块(7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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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胶合板 |
9层、1.6(36块/立方米) |
45元/立方米 |
48元/块(9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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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胶合板 |
92根楠竹 |
150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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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地板 |
2.5 |
50元/立方米 |
每m3折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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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筷 |
400双/根 |
0.2元/百双 |
0.05元/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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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帘席 |
3.7床/根 |
0.2元/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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