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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工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会同之窗》 2007-3-20 18:02:16 来源:会同之窗

中共会同县委办公室(通知)

会办发[2006]3号


中共会同县委办公室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同县工业招商引资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会同县工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会同县委办公室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26日



会同县工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我县经济持续较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会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可从其上缴税收中由财政返还土地出让金,直至返清为止。
二、年上缴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自企业投产实现税收第一年起,按上缴县级财政收入部分的25%奖励给企业,连续按此标准奖励三年。
三、新办工业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县级部分的一律免收,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的50%收取。
四、凡现有企业与外来投资者兴办合资合作工业企业,自合资合作企业投产第一年实现税收起,上缴新增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按县本级财政收入所得部分的15%奖励给合资合作企业,连续按此标准奖励三年。
五、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要求的工业项目除水电项目外),其项目建成投产后按投资额1%给予引进者奖励;凡引进固定资产投产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要求的工业项目(除水电项目外),投产的按投资额的1.5%给予引进者奖励;凡引进固定资产投产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要求的工业项目(除水电项目外),投产后除按照投资额的1.5%给予引进者奖励外,另一次性给予奖励(总奖励金额上限为300万元)。引资者若属于单位的,奖励金额的50%,可直接奖励到引进者个人。
六、凡新办工业企业,如相关资料齐全,发改、国土、环保城建、工商、国税、地税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本级相关手续,如需市以上相关部门审批的工业企业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申报工作。
七、新办工业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如经查实企业违法经营、偷税漏税的,取消其相关优惠政策待遇。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招商引资 通知
中共会同县委办公室 2006年9月26日印发

作 者:idmei   编 辑:idmei  浏 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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