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09 15:52 信息来源:会同县水利局
会水保〔2024〕4号
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批<会同县朗江至漠滨公路>水土保持方案的函》和《会同县朗江至漠滨公路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专家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会同县朗江至漠滨公路位于会同县境内,是连接朗江至漠滨乡的主要道路,项目为老路扩建,设计由原 6.5m 宽路基加宽至 7.5m。 项目起于朗江,路线起点 K0+0000 位于 S556 与原朗江至漠滨老路的交汇点,地理坐标为东经 109°35′60″,北纬 26°57′36″;终点 K20+105.64 位于漠滨乡,地理坐标为东经
109°32′60″,北纬 27°3′36″。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3.67hm²。
(二)同意执行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三)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值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鉴于项目区属于水力侵蚀区的南方红壤丘陵区,应优化主体工程施工进度安排,有效缩短或避开产生水土流失时段,注重施工临时防护措施,做到边施工边防护,加强项目区的排水、拦挡、植物防护措施的建设,尽可能缩短表土裸露时间,减轻水土流失。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672.73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23.67万元。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咨询意见和承诺书要求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造成的水土流失。
(二)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以及弃渣综合利用,禁止乱倒乱弃。对裸露的地表和坡面面、临时堆土和堆料等行全覆盖。
(三)根据项目建设区场地地形变化落实临时排水措施,设
置截、排水沟和多级沉沙井(池),项目区施工废水对外排放前,需经沉沙池沉淀处理,满足水土流失防治要求后方可排放,沉沙池须及时进行清理。
(四)所需砂、石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因土石方挖填、堆放和调运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你局负责。
(五)组织成立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制定和落实水土保持相关工作制度,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有关法定义务
(一)依法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3.67万元。
(二)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工程建设期间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
(三)该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公示验收材料;你局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会同县水利局
2024年9月9日
会同县水利局办公室 2024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