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10-30 09:25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
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政务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公开政务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具体分管的局领导班子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日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务信息的审查;
(五)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本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四)涉及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列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一)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八条 本单位除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外,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依申请公开相关事项。
第九条 本单位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妥善保管审查文字记载资料。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审查实行股室负责人一审、主管领导二审制。政务信息公开审查工作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公开信息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