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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田侗族苗族乡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02号

发布时间:2024-04-02 15:36 信息来源:会同县宝田侗族苗族乡


宝田侗族苗族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宝政罚字〔2024〕002

被处罚人:

成,男,46岁,身份证号:4330291978xxxxxxxx,宝田侗族苗族乡宝田村X组村民。

根据两违”建设清理排查线索被处罚人取得用地及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我20241月14日被处罚人涉嫌违法建设行为一案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未取得用地及规划许可证,于2017年3月在宝田侗族苗族乡宝田村X组建设砖混结构3层房屋,占地面积175㎡,建筑面积380.89其行为属违法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张建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会同县宝田侗族苗族乡宝田X建房宗地图--证明违法建设宗地位置及占地面积:

3.会同县宝田侗族苗族乡宝田X建房楼层面积对照--证明违法建房在结构、层数、建筑面积:

4.地类情况说明--证明违法建设所占地类:

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事实。

6.宝田村民委员会--证明该户修建住宅所占用土地为集体土地,且无土地权属纠纷

已于2024325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宝政告字〔2024002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宝政罚听告字〔2024002。你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我认定你已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会同县城乡存量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工作方案》第二款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或超占地审批面积违法行为的处理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限六十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乡村规划实施的影响。

2、对该房屋的第1至3层341.2㎡建筑处以建筑工程造价7.5%的罚款(341.2×400×7.5%)计10236元;

3、对该房屋的第1至2层的超建面积39.69㎡建筑予以没收,按工程造价计算:(39.69×400)计1587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逾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会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4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