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02 15:36 信息来源:会同县宝田侗族苗族乡
宝田侗族苗族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宝政罚字〔2024〕002号
被处罚人:
张某成,男,46岁,身份证号:4330291978xxxxxxxx,宝田侗族苗族乡宝田村X组村民。
根据“两违”建设清理排查线索,被处罚人未取得用地及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我乡于2024年1月14日对被处罚人涉嫌违法建设行为一案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未取得用地及规划许可证,于2017年3月在宝田侗族苗族乡宝田村X组建设砖混结构3层房屋,占地面积175㎡,建筑面积380.89㎡。其行为属违法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张建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会同县宝田侗族苗族乡宝田村X组张某成建房宗地图--证明违法建设宗地位置及占地面积:
3.会同县宝田侗族苗族乡宝田村X组张某成建房楼层面积对照--证明违法建房在结构、层数、建筑面积:
4.地类情况说明--证明违法建设所占地类:
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事实。
6.宝田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该户修建住宅所占用土地为集体土地,且无土地权属纠纷。
我乡已于2024年3月25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宝政告字〔2024〕00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宝政罚听告字〔2024〕002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我乡认定你已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会同县城乡存量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工作方案》第五条第二款“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或超占地审批面积违法行为的处理”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限六十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乡村规划实施的影响。
2、对该房屋的第1至3层341.2㎡建筑处以建筑工程造价7.5%的罚款(341.2×400×7.5%)计10236元;
3、对该房屋的第1至2层的超建面积39.69㎡建筑予以没收,按工程造价计算:(39.69×400)计1587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逾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会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