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2250005/2018-00006 | 发布机构: | 县卫计局 | 手机扫描本页二维码 |
发文日期:: | 2018-01-03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
文 号: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卫医罚字[2017]04号
张建和牙科诊所 :
2017年7月14日上午卫生监督员在你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并查实:你诊所未用专用容器分类暂存医疗废物、且执业时无护士在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17年7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本局卫生监督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你诊所负责人张建和陪同下进行检查的情况。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2、2017年7月17日对张建和的询问笔录(1份)。证人证言,你们承认你诊所未用专用容器分类暂存医疗废物,以及执法人员依法出示了执法证件、告知了被调查人的权利、当事人和被调查人未在调查阶段对执法人员申请回避等。
3、张建和的《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书证,证明你诊所的人员执业资质情况。
4、你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张建和的身份证复印件。书证,主体证明文件,证明你张建和牙科诊所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017年8月10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会卫医告字[2017]04号),你在签收本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
你诊所未用专用容器分类暂存医疗废物的事实成立。
你诊所医疗废物未用专用容器分类盛装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参照《湖南省卫生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四节的规定:属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警告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地址: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一楼大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会同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