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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2-12 16:29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怀环会罚决字〔20261

会同县****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会同县坪村镇************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1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车间内输送带和滚动筛之间未封闭,扬尘污染严重,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会同县****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5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提取时间:2026年1月4日;提供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未按要求采取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5日;提供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存在未按要求采取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4.证据名称:《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会同县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生产资源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怀会环评〔2024〕12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5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存在未按要求采取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从事碎石、石材加工等活动,应当设置封闭车间,并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2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会行罚告字〔20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