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09 00:00 信息来源:
8月2日,我县发生了一起侵犯法官和法官家人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严重违法事件。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法院果断采取法律措施,对违法行为人梁某给予了较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据了解,违法行为人梁某系金竹镇岩脚村人。8月2日上午,县人民法院对梁某某之父诉被告林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开宣判,梁某因对判决结果不服,便在法院哄闹、冲击法庭,不准被告林某离开法院,随后又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侮辱、威胁办案法官及其家属的信息。
梁某的行为严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性质恶劣,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为维护正常的审判工作秩序,确保法官的人身安全和依法履行职务,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梁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三万元的处罚决定。
县人民法院院长米久松说:“在此,我郑重声明:我们(法院)在要求法官依法、文明、公正办案的同时,坚决依法保障法官的合法权益,决不让法官流着血、含着泪办案,坚决依法严惩扰乱审判工作秩序,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法官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发生一起,打击一起,努力营造一个文明、和谐、安定、有序的审判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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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对以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攻击辱骂、损毁财物及其他方式妨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自由和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快速出警、有效制止;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果断处置、从严惩处。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之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第十九条司法人员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侵犯司法人员人格尊严,泄露依法不应公开的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信息的,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