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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托口水电站会同县库区移民房屋补偿单价和移民搬迁过渡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06 00:00 信息来源:

会政发〔2013〕4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托口水电站会同县库区移民房屋补偿单价和移民搬迁过渡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朗江镇人民政府,漠滨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根据省、市移民局和业主、设计、监理各方参加的有关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为加快推进移民搬迁工作,确保托口水电站按期顺利下闸蓄水,对托口水电站会同县库区移民房屋补偿单价和移民搬迁过渡费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民房屋补偿单价

(一)调整范围

托口水电站会同县库区征地拆迁(库区、复建公路、集镇、集中安置点征地拆迁)涉及的所有房屋(含公房、私房)。

(二)调整标准

在原房屋补偿单价的基础上统一按15%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房屋补偿费(见附件)。

(三)兑付要求

2013年6月底以前签订移民搬迁协议并完成房屋拆除的移民户,按标准由县财政垫资一次性全额兑付;2013年6月底以后完成房屋拆除的移民户,按标准由县财政垫资兑付60%,其余40%待省正式批文下达且省移民资金到位后再兑付。

二、移民搬迁过渡费

(一)发放范围

托口水电站会同县库区征地拆迁(库区、复建公路、集镇、集中安置点征地拆迁)涉及房屋(不含公房)拆迁的移民户、个体工商户门店和加工企业。

(二)发放标准

1.移民户搬迁过渡费:按每人250元/月的标准发放6个月。

2.个体工商户门店歇业过渡费:朗江、东城、漠滨等集镇门店,按每个门店1000元/月的标准发放6个月;非集镇门店,按每个门店500元/月的标准发放6个月。

3.加工企业歇业过渡费:按每家1500元/月的标准发放6个月。

(三)发放要求

鉴于春节以来雨水天气影响移民搬迁,过渡费发放时间顺延。

1.2013年5月20日以前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和原房拆除的移民户、个体工商户门店和加工企业,按标准发放6个月的过渡费;2013年5月20日以后完成搬迁拆除的移民户、个体工商门店和加工企业,按推迟的时间,逐月按标准减少过渡费(即2013年5月21日至6月20日完成搬迁和原房拆除的,发放5个月的过渡费,依次类推)。

2.纳入歇业过渡费补偿范围的个体工商户门店和加工企业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在托口水电站项目核准前调查登记在册;二是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是正在经营。

3.需拆迁的个体工商户门店、加工企业享受歇业过渡费后,不再享受移民户过渡费。

涉及托口水电站会同县库区移民工作的乡镇,要紧紧围绕移民工作大局,以此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自行文之日起,按调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要求,积极开展兑现工作,鼓励广大移民户加快搬迁进度,实现早搬迁、早稳定、早发展的目标。

 

附件:托口水电站会同县库区移民房屋补偿单价调整表

  

 

 

会同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5日        

 

 


附件

托口水电站会同县库区移民房屋补偿单价调整表

 

序号

项 目

单位

原单价(元)

调整单价(元)

调增(元)

1

公房补偿

 

 

 

 

特殊结构

891

1024.65

133.65

 

框架结构

802

922.3

120.3

 

砖混结构

737

847.55

110.55

 

砖木结构

589

677.35

88.35

 

木结构

322

370.3

48.3

 

杂房

120

138

18

2

私房补偿

 

 

 

 

特殊结构

854

982.1

128.1

 

框架结构

769

884.35

115.35

 

砖混结构

616

708.4

92.4

 

砖木结构

519

596.85

77.85

 

木结构

322

370.3

48.3

 

杂房

120

138

18

主题词:行政事务  执法  案例△  决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政工科,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