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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3-17 12:04 信息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会同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群众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倾斜支持粮食生产特别是双季稻生产,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粮农民利益。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的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村组未发包耕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涉及耕地承包权流转的,已签定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约定补贴资金受益人的,按照协议执行。

(二)补贴标准和依据

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确权耕地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根据补贴资金额度和补贴面积等综合测算,按照不低于95元/亩的标准发放。对暂未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按照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耕地的标准发放。

(三)耕地保护补贴发放负面清单

以下情形不得发放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3.成片良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耕地。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

(四)耕地保护补贴资金发放要求

除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之外,所有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全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具体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时间确定)。

(五)补贴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采集、审核补贴对象、补贴面积等基础数据,按照农户到组申报,自组到村,再到乡镇进行登记,并分别公示。补贴发放数据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及县自然资源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汇总、审核、资金安排建议,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分配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耕地面积数据及负面清单中与其职能相关的数据;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提供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数据。经确认后将基础数据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乡镇将审定后的补贴发放数据录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定的数据发放补贴资金。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乡镇要加强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耕地保护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严格资金监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严明纪律要求,对耕地面积核定、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套取、贪污、挪用、挤占或违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做好宣传解释

各乡镇要对耕地保护政策进行广泛宣传,通过电视、广播、电话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特别是要及时答复群众来电来访,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附件:3-1.年作物种植面积农户申报核实明细表;

3-2.年作物种植面积村级核实面积汇总表;

3-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审核作物种植面积汇总表。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7日


附件1

年作物种植面积农户申报核实明细表

乡(镇)村组填报日期:年月日

组长电话:组长签名:

农户

姓名

作物面积(亩)

其中

农户签字

组长核实面积(亩)

未确权登记颁证耕地种植面积(亩)

水稻

其他作物

作物面积

其中

水稻

其他作物

合计

备注:1.作物种植面积是指在确权登记颁证面积内的作物实际种植面积;

附件2

年作物种植面积村级核实面积汇总表

乡(镇)村

组别

核实作物总面积

其中

未确权登记颁证耕地种植面积

水稻

其他作物

合计

村委会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审核作物种植面积汇总表

乡(镇)

行政村

名称

补贴户数(户)

审核作物面积

其中

未确权登记颁证耕地种植面积

审核意见

水稻

其他作物

农业服务中心:

负责人签名:

(盖公章)

年月日

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签名:

(盖公章)

年月日

合计

注:此表一式三份,乡镇留存一份,上交县农业农村局两份(其中一份连同附件12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