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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05 00:00 信息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19-118527
  • 文号:会政办发〔2016〕5号
  • 统一登记号:HTDR-2016-01001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信息有效期:
  • 签署日期:2016-05-05
  • 登记日期:
  • 所属机构: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
  • 发文日期:2016-05-05
  • 公开责任部门:

HTDR-2016-01001                                                       会政办发〔2016〕5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会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5日

会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性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控制投资成本,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省财政厅《湖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各类专项管理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

(四)政府性融资;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评审、资金、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应当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凡应急、救灾、除险等特殊建设项目,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行组织实施,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等,并按财政部门评审的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实行招标。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设计的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图纸会审和预算初审。

第六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的审批权限。投资额在10-50万元的项目,经分管县领导审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经分管县领导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

第八条 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调整建设方案、变更设计、增加隐蔽工程量、调整特殊材料和设备价款等原因,确需变更工程预算的,由建设单位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改、财政、审计、建设单位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论证或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由建设单位报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九条 工程变更的限额。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制,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造价超过合同价10%以内的,按原合同执行;超过10%(含10%)至30%以内的,必须编制变更预算,经财政评审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作为结算的依据;超过合同价30%以上的(含30%),建设单位必须重新招标。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将该条内容作为必要条款在合同中进行明确。、

第十条 变更增加审批权限及限额。变更增加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分管县领导审批;变更增加投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分管县领导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变更增加投资累计金额超过200万元,变更增加部分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 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增加投资额的,办理工程决算时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财政、审计、发改、监察等部门按季联合调查确定本县季度主材预算参照价格,并行文通知。

第三章 评审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项目工程预算进行评审。10万元以下项目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财政评审范围包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设过程中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发改部门项目审批核准的投资额。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报请财政部门进行工程预算评审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批复概算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资金来源文件;

(三)工程施工图及电子文档;

(四)工程预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五)工程量清单和电子文档;

(六)财政评审机构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方面资料。

第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县发改部门的审批(核准)文件向县政府提出评审申请,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常务副县长审签;

(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县政府领导签署的意见,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的文件、图纸、预算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资料;

(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收到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评审项目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审人员实施评审;

(四)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评审初步意见向县财政局分管领导汇报;

(五)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评审意见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结论,对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的评审结论,应当按程序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常务副县长、县长。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程预算评审工作。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自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初审意见;投资额在100万元-5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投资额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60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特大型建设项目,评审工作可适当延长。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审意见进行书面反馈。财政部门应在建设单位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预算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配合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

(二)对所有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应按评审结论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开展预算评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及时向财政局分管领导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管理评审档案;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预算评审结论为上限确定工程招标控制价。工程招标控制价确定后,招标时总价和单价均不得突破。项目未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评审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决(结)算审计,10万元以下项目工程结算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工程决(结)算相关资料报审计部门,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决(结)算情况说明;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送审承诺书;

(三)工程项目立项文件,工程施工许可证(有要求的项目);

(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五)工程施工图及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

(六)现场签证资料,隐蔽工程、开挖面工程施工影像资料;

(七)经评审的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书;

(八)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及有关主要材料采购价格证明;

(九)承发包合同、采购合同、协议;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工作。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自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投资额在100万元-500万元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投资额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45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60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特大型建设项目,工作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自接到审计组报告(征求意见稿或审计定案表)之日起10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未在规定期限内送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部门在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定案书。

第二十五条 实行审计结论报告制度。审计金额在50-300万元(含50万元)的审计结论,须向常务副县长报告;审计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审计结论,向常务副县长报告后,还须向县长报告。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当设立专门账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移建设资金,不得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按合同”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建设期间工程量超过50%时,才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其余30%部分工程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按审计结论支付。

工程决(结)算未经审计部门审计,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余款。

拨付项目资金余款时应当预留不低于工程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项目结余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财政预算安排项目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缴入国库;

(二)融资项目的结余资金留存项目建设单位;

(三)拼盘项目结余资金按资金比例计算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改、审计、监察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示制度。政府性投资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应当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违反法律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提供工程失实资料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