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26 00:00 信息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
HTDR-2016-01009
会政办发〔2016〕17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同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会同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4日
会同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7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团是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具有行政职权。主要为县人民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根据需要协助处理全县重大涉法事务。
第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团以县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以受聘专家和律师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团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团兼职成员由3名以上执业律师和法律专家组成,从优秀社会执业律师或法律专家中聘任,签订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为县政府法律顾问机构,负责组织、召集、协调法律顾问开展工作,负责指导、审阅法律顾问提供的书面法律咨询意见,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第六条 法律顾问团职责:
(一)参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
(二)参与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决策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社会稳定问题的研究、论证和评估;
(三)参与起草、修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参与重大项目、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的谈判及有关合同的起草、审查、修订;
(五)参与国企改制、国企破产清算等重要资产处置;
(六)参与重大和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
(七)参与重大和疑难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
(八)参与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征收(征用)等活动,为相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提供法律意见;
(九)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十)办理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法律顾问聘任、解聘的审核;
(二)组织与受聘的律师签订法律顾问协议;
(三)建立健全法律顾问服务管理、激励奖惩、考核评价等机制;
(四)建立法律顾问档案;
(五)组织法律顾问办理具体法律事务;
(六)通报与法律顾问有关工作情况。
第八条 法律顾问职业操守:
(一)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认真履职,确保指派、委托的法律服务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并对自己起草的法律意见书承担个人责任;
(二)强化纪律观念,不得超越指派、委托权限,不得以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指派、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
(三)严格保密纪律,对在工作中接触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秘密;
(四)遵守回避制度,在诉讼、仲裁、调解或非诉讼法律服务活动中,严禁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乡镇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坚持廉洁奉公,严禁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选聘与解聘
第九条 兼职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采取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选聘,拟聘人员经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十条 兼职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三)从事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金融法等领域研究,具有5年以上的律师执业或从事法律工作经历;
(四)熟悉县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五)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兼职法律顾问聘期为两年,可连续聘任,也可结合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解聘和补聘。聘任兼职法律顾问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范围、工作方式、费用支付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兼职法律顾问不得直接从事政府及部门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办理与政府及部门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兼职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年度内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四)不遵守保密法及保密纪律,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政府或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为政府进行诉讼、复议、仲裁、调解或非诉讼法律服务活动中,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政府及部门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六)违反法律顾问职业操守,给政府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年度综合考评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八)从事与其职业、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其他活动,损害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兼职法律顾问因违反纪律规定需解聘或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由法律顾问团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团采取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解答个案咨询以及接受委托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 委托法律顾问团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时,需按要求提供相应背景、关联材料。涉及规范性文件等“红头文件”审查的,还应提供起草说明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相关材料。委托法律顾问参加相关会议的,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送达法律顾问团办公室(紧急、特殊或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除外)。
第十六条 兼职法律顾问实行定岗联系服务制,即受聘人员根据业务需要固定联系二名以上县政府领导,并承担联系县领导所分管工作及相关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仲裁、调解或非诉讼事项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团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顾问团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专题会议和集体论证会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允许政府法律顾问可查阅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对受委托承办的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调、配合。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负责法律意见反馈情况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定期开展法律服务满意度调查,组织召开法律意见反馈情况例会,研究分析阶段性法律意见书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兼职法律顾问的年度考核评价工作,采取业务考核和年度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业务考核和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得出综合成绩,评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作为县人民政府续聘法律顾问、绩效薪酬发放以及奖励优秀法律顾问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兼职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酬薪采取年度基本服务费和“一事一付”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一事一付”酬薪计算标准以兼职法律顾问出具且被采纳的法律意见书为依据,由顾问团办公室按月统计(具体服务酬薪标准见附件)。
兼职法律顾问因办理政府法律事务所发生的差旅费、材料文印、调查取证等支出费用和法律顾问跨省区办理政府法律事务所发生的差旅费,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接受委托办理个案、为部门或乡镇提供法律服务的,可按规定收取适当的工作报酬。
第二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团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县政府办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因办理涉法事务需聘请常年或者专项政府法律顾问时,一般应当从县政府法律顾问团的兼职法律顾问中选择符合工作需求的成员进行聘用,签订常年或者专项政府法律顾问合同,并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16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会同县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会政办函〔2013〕26号)同时废止。
附件:会同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服务薪酬标准
附件
会同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服务薪酬标准
法律事项 | 法律咨询 | 重大规范性文件审查 | 重要政府合同审查 | 法制讲座 | 疑难行政案件、信访案件审查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代理 |
薪酬标准 | 300元/次 | 500元/次 | 1000元/件 | 500元/次 | 1000元/件 | 1000-3000元/件 |
备注: 1、上述标准按一事一付的原则确定,由顾问团办公室对兼职法律顾问出具并被采纳的法律意见进行统计,作为每月结算的依据,结算时间为下月的15日前; 2、特别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的计酬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