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2-05 00:00 信息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
HTDR-2018-01001
会政办发〔2018〕1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同县烟花爆竹行业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会同县烟花爆竹行业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会同县烟花爆竹行业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花爆生产经营非行法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性,鼓励检举揭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各类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印发怀化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行业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行为的举报和奖励。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有奖举报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举报人在举报违法线索时,必须如实举报。对举报中存在无中生有或故意诬陷他人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举报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地管辖和案件移交原则。举报受理核实应当遵循属地为主、层级受理原则,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县安监局和乡安监站)负责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认定,并报请县安委会办公室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三)首报奖励和“一案一奖”原则。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多人分别举报同一非法违法行为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登记的举报时间为准);多人同时共同举报同一非法违法行为的,原则上按举报人数平均分配奖金(举报人自行约定分配办法的除外)。在首次举报过后,如果其他人提供的线索或证据明显重要的,按奖励标准予以合并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时应提供被举报人非法、违法行为的录音或照片或影像。举报方式如下:
(一)电话举报。举报人拨打110举报。
(二)来信举报。直接向县安监局或乡镇人民政府邮寄信件。
(三)直接到县安监局或乡安监站和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告知联系电话或其它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向举报人答复查处结果、反馈信息,查证属实后进行奖励。
第五条 受理程序
县安监局、乡安监站在受理群众来信、电话、来访举报后,应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并适时将受理、立案情况告之举报人。根据举报线索破案的,及时做出奖励建议并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县安委会办公室在受理群众来信、电话、来访举报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及有关部门或者国家工职人员包庇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或为非法违法经营谋利充当“保护伞”等方面的举报线索,经履行严格报批程序,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条 奖励范围
(一)提供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重要证据或组织进行烟花爆竹非法违法活动证据的;
(二)提供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重要证据的;
(三)提供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单位隐瞒、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线索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奖励的。
以下五种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非法违法责任人、嫌疑人主动交待的;
(二)同案违法嫌疑人已经先于举报人检举、揭发其他违法嫌疑人违法事实、证据;
(三)县安监局、乡安监站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事实,或者嫌疑人先于举报人主动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事实的;
(四)县安监局、乡安监站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举报非法违法行为的;
(五)案件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即时或过后报案的;
(六)其他不应给予奖励的。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举报违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最高奖励3000元;
(二)举报违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最高奖励1000元;
(三)提供有关部门或者国家公职人员为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通风报信或为黑恶势力及亲朋好友非法经营谋利充当“保护伞”等方面重要线索的奖励500元;
(四)每次举报奖励奖金不得高于案值;
(五)其他应当奖励的,按照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八条 奖金的设立和管理。县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县财政负责拨付,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对冒领、虚报等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九条 奖金的发放方式。烟花爆竹举报奖励每季度统一审核后发放。举报人可直接或委托他人到县安委会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将个人银行账号告知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在有奖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下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奖金兑现。
第十条 严肃保密纪律。县安监局、乡安监站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县安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举报事项等必须严格保密。如因工作疏忽导致信息泄漏或对举报事项不认真核查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等原因造成影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县安监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