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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安置办法》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0-04-24 11:29 信息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一、制定的时代背景和必要性

《会同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会政办发〔2017〕12号)出台于2017年11月3日,并组织实施,该办法曾经对我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发挥了指导性的作用。由于该办法为“暂行”,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但是,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的规定,该办法现已失效且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为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现集约利用土地,减少政府的安置成本投入。根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发〔2016〕9号)文件“严格控制划地安置”的规定,按照2019年10月22日《中共会同县委书记专题会议纪要》(〔2019〕3号)确定的“坚决取消征地拆迁过程中划地安置方式,全面推行货币、商品房置换等安置方式”要求,制订出台《会同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12号);

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6〕9号);

5.《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怀化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怀政发〔2018〕6号);

6.《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发〔2016〕9号);

7.《中共会同县委书记专题会议纪要》(〔2019〕3号)

    8.参照怀化周边县市区货币安置补偿标准。

三、起草过程

从2019年12月开始,在制订《办法》的过程中,我中心组织多轮调研和专题研究,并提请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充分听取了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同时经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形成《办法》(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的设置

本《办法》共分八章三十一条。主要明确了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户籍人口认定、补偿面积标准、责任追究等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了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征收主体、实施单位及范围等;

第二章征收程序共4条,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征收补偿安置相关程序等;

第三章土地、青苗等征收补偿共1条,明确了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青苗等征收补偿执行的政策依据;

第四章房屋征收补偿共7条,明确了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第五章安置共8条,主要说明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商品房置换两种安置方式,明确户籍人口认定和补偿面积;

第六章奖励共2条,明确了提前搬迁及无违章建筑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七章法律责任共3条,明确了在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中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共3条,对施行时间及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事宜作了补充规定。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全面实行货币安置

采取货币安置两种方式有两种,被征收人以合法登记的产权户为单位,任选且只能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1.被征收人领取房屋评估价值的货币安置方式。被征收人房屋的价值(房地合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确定,扣除与证载土地面积征地补偿费相等的价值后,由被征收人全额领取,不再予以其他安置。

2.安置人口领取安置购房补助的货币安置方式。

(1)选择货币安置的,按每宗地120平方米发放购房安置补助68万元为标准,超出120平方米的证内宅基地面积按该区域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补偿,低于120平方米的证内宅基地面积按该区域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进行核减;证外院落占地按该区域国有土地基准地价50%进行补偿。

(2)若一宗地超出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且住有同辈两户以上的常住达到已婚年龄独立户口的,每增加一户,另外增补30万元;

(3)低于60平方米的宗地,按34万元补偿,如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证内宅基地面积按该区域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进行核减;证外院落占地按该区域国有土地基准地价50%进行补偿。

(4)若一宗地证内面积超过210平方米且只享受一户安置的,超出面积部分按该区域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2倍进行补偿;

(5)被征收户在同一征收区域有两宗或两宗地以上的,以合并方式计算面积,按一宗地进行征收补偿;

(6)符合安置条件并购买合法商品房的该宗地户籍常住成员按3万元/人进行发放购房补贴。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可享受1人份额的奖励。本办法颁布施行前,违法生育的人口经查证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已成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给予3万元/人的安置购房补助;未接受处罚或尚未纳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予安置。本办法颁布施行后违法生育的人口,一律不予安置。

(7)安置人口家庭户按以下原则认定:

①无论户籍是否已经分立,均按已结婚家庭户认定;

②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已离婚分户的,必须有一方再婚,离婚双方才各按1户认定;未达到条件的,只能按1户认定。

8.安置人口家庭户的安置购房标准严格控制在每人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可享受1人份额的奖励。

9.安置购房户凭商品房购买合同(政府采购楼盘),按控制面积标准领取1000元/㎡的安置购房基本装饰装修费用和100元/㎡的安置购房物业管理费补贴。

10.对在征收安置补偿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内主动腾地的房屋被征收人,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按被征收人宗地符合安置条件人口5人以内(含5人)给予6万元/宗提前搬迁奖励。超过5人以上且符合安置条件的,每超过1人增加提前搬迁奖励0.5万元;

11.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对在《拟征收公告》发布前后均无违章建筑的房屋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按8万元/宗予以无违章建筑奖励。

12.安置购房标准严格控制在60㎡/人(含60㎡)。另外,《办法》安置人口应具备的条件也做了相应规定。

(二)新老办法的区别

拟出台的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有很大程度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

一是章节细化,可操作性增强。老《办法》共分六章23条,条文比较模糊,给具体操作带来很多不便。新《办法》共分八章三十一条,章节主要内容一目了然。其中增加了户籍人口认定和补偿面积确定等,共增加了8条。同时,取消了划地安置、统规统建,进一步细化了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程序,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二是内容丰富,指导性强。新《办法》内容较为丰富和完善,在近期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可作为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与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同时,新《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予以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周期与幅度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也具有很好的指导性作用。

(三)实行货币安置的利弊分析

货币安置实行一次性拨付征收房屋及土地补偿和购房安置补贴,操作性强,拆迁户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最合适的居住地段,最合适的商品房楼盘和户型,且商品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物管服务等配套更成熟。减少了过渡周期和过渡费,降低了支出成本,避免了政府修建安置区、无限期承担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压力。划地安置已实行多年,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积极性不高,需逐步引导拆迁户由划地安置过渡到货币补偿,转变安置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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