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01 00:00 信息来源:
HTDR-2017-00008 会政函〔2017〕80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黄标车实施限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动全县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函〔2017〕82号)以及《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怀公交〔2017〕74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对黄标车实施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时间和路段
(一)限行的车辆:黄标车(未达到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主要有七种:一是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二是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三是2003年7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四是2001年9月1日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五是2008年7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六是2009年7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七是2008年7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二)限行时间:自2017年11月1日起全天候限制通行。
(三)限行路段:会同县城区范围内所有路段及209国道、222和318省道。
二、2017年11 月30 日后申请淘汰的,不予发放财政补贴。
三、处罚依据和标准
(一)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违反禁令指示标志”的规定,给予驾驶人罚款200元、计3分的处罚。
(二)2017年11 月30 日后黄标车未淘汰的,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公告其牌证作废。仍然上路行驶的,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之规定,扣押车辆、强制报废,处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会同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