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县民政局 > 信息公开年报

会同县民政民族宗教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发布时间:2018-03-17 00:00 信息来源:

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会同县民政民族宗教局

(2018年3月20日)

 

2017年度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本单位2017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将有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政府公开信息主要为社会救助、社会组织、收养登记、招投标等内容。我局在部门信息公开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10条,其中:公开政策法规类18条,民政局责任清单1条,行政权力清单1条,本文件7条,动态信息18条,应急管理1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类资金的发放及标准调等11条,社会优抚3条,民族宗教事务5条、人事信息3条,社会组组、老龄、收养登记、招投标等公告公示42条,公开目录1条。主要通过部门网站、政府门户网站、机关固定宣传专栏、LED显示屏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7年,我局未收到群众书面主动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也未发生就政府信息因公开引起举报的事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局对信息公开事项不予收费。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咨询、举报,申请行政复议、诉讼情况

 2017年度未接到因政府信息公开而提起行政诉讼和受理申请行政复议件。
    (五)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17年,民政民族宗教局办理人大代表建议5件、政协委员提案2件,办理结果已在一定范围进行了公开。

二、主要做法
   (一)严格落实责任。一直以来,民政民族宗教局领导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把手经常亲自过问、督促工作开展情况,坚持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形成了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指定专人承办日常事务、职能室及直属单位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做到了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从严审查内容。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对拟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务活动、公文等,首先机关股、直属单位负责人先初审签字,其次由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审核并签字,内容特别重要的由主要领导亲自审定、签署意见。正式文件在《发文稿纸》作‘公开’或‘不公开’的选项;信息公开前,填写《上网信息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逐级审查,完成所有程序后方可公开,有效地防止了差错,杜绝了失泄密问题。 
  
(三)创新公开方式。充分利用网站这一平台,将低保救助、救灾福利、社团管理、社区建设等政府信息和政务活动相关情况向社会主动公开。同时,在机关一楼门厅专门设置了LED显示屏会同县民政民族宗教局宣传栏”、政务公开专栏、党务政务公开栏等多个专栏,将领导分工、部门职能职责、事项办理流程及有关信息进行公示,深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法律法规知识、文明城市建设常识等等。
  
(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过本部门网站的 “政策解读”专栏,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低保救助、婚姻登记及社团组织登记等有关政策进行介绍和解答。以网络理政方式倾听社情民意、解疑释惑、回复舆情和社会热点问题。2017年,县民政民族宗教局受理“市长信箱”、“县长信箱》、《12345市长热线信件6件、网络舆情8件,办结率均为100%。 
  
(五)开展财务公开。委托县财政局先后发布了本部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2016年决算情况, 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存在问题。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本单位网站个别栏目的内容更新还不及时;政务工作动态、公开内容有待进一步拓展,公开的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公开工作的体制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开展与公众的网上互动方面有待加强。

(二)改进措施。一是要进一步丰富公开内容。进一步完善公开目录和指南。重点公开救灾、优抚安置、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重点建设项目情况的信息公开。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机制建设。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健全信息公开资料更新机制,完善信息公开监督指导机制。三是进一步扩展公开渠道。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门户网站中涉及民政事务的建设和管理,把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政民互动作为电子政务建设的重点。 四是进一步加强民政民族宗教部门与公众的互动。

本年报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会同县民政民族宗教局办公室(电话:0745-8822499,传真号码:0745-8822499;通信地址:会同县林城镇黄泥井116号;邮政编码:418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