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4-13 00:00 信息来源:
会 同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裁决制度
第一条 为公开、公平、公正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具体承办依法应当由县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
第三条 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可以申请裁决: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土地的地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安置面积的确定。
第四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对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有异议的,应当自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申请协调。我局在收到协调申请之日起15日内协调完毕,并出具书面协调意见。经协调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协调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超过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期限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二) 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有异议的;
(三)经协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但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四)裁决机关已下达准予撤回裁决申请或者裁决决定,申请人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五)已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但申请人认为没有保持其原有生活水平的;
(六)对公告发布之后抢插、抢种、抢装修的;
(七)对征地目的、征地程序、征地面积等依法不由裁决机关裁决的其他事项有争议的。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事务所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二00八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