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5-29 00:00 信息来源: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规划,提出全县国土资源规划和战略,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国土资源管理政策,组织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领导乡镇国土资源所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大土地专项调查,开展全县的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等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按照全县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工作,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与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八)承担规范土地、矿业权和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规范地价和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管理,统一管理全县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审核审批登记发证,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协助组织地质勘查项目和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实施,协助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管理全县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址、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监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资金使用,执行土地、矿产资源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措施。依法依规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制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草案编制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实施全县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工作,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县测绘工作。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县性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依法审查测绘单位的等级资质,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审查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和外地组织、个人来会测绘的事项;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十七)管理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根据授权审核提供本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我县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县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承担测量标志的保护。
(十八)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