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2 09:46 信息来源: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湖南省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自然资罚决字〔2023〕118号
于**:
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07年,你在统规自建商住楼过程中超用地红线以外占用9.84平方米国有储量土地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于**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2.委托书;
3.被委托人于**身份证复印件;
4.询问笔录;
5.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股说明;
6.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股土地权属审查意见;
7.现场照片;
8.现场勘验笔录、宗地图及房屋分层平面图。
你非法占地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在200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的规定,因此对你非法占地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
我局已于2023年5月28日依法向你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会自然资罚告字〔2023〕11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会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118号)。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质证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已自动放弃陈述、申辩、质证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决定对你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84平方米国有储量土地上新建的26.16平方米建筑物;
2.退还非法占用的9.84平方米国有储量土地。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会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勇博 欧阳军
电 话:0745-8822368
地 址:会同县林城镇西区林城大道
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