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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建罚决字〔2021〕14号

发布时间:2021-09-02 15:42 信息来源: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会建罚决字〔202114

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会同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某贵

住所:会同县某院内

业务范围: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收购国有土地事务、代理土地交易,提供土地交易法规信息咨询服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99XXXXXXXX

你单位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本机关于20218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会同县绕城公路加油站场地平整工程,合同价款168.5万元,于2018430日开工,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你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243122XXXXXXXXXXX)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谢某贵身份;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林某勇全权处理会同县绕城公路加油站场地平整工程相关事宜;

证据四:授权委托人身份证(433029XXXXXXXXXXXX)复印件,证明林某勇身份;

证据五:房屋征收补偿框架协议(湖南怀化会同石油分公司)复印件,证明该地块的性质;

证据六:会同县政府采购中心中标通知书(中石化会同县绕城公路加油站场坪工程)复印件,证明工程中标情况;

证据七:会同县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会政发20XXX号)]复印件,证明该地征收决定;

证据八:会同县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20XX年第X次)复印件,证明该地块规划情况;

证据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05XXXX)复印件,证明该块地使用权出让。

证据十: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石化绕城公路加油站场坪工程)复印件,证明该工程施工情况。

证据十一:工程签证报审单(中石化绕城公路加油站场坪工程)复印件,证明该工程进度情况。

证据十二:工程竣工验收单(中石化绕城公路加油站场坪工程)复印件,证明该工程进度情况。

证据十三:湖南省会同县城市建设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证明该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证据十四: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建设的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该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20218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会建听告字〔20211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建设的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2、处工程合同价款1.1%即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叁拾伍元整(18535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914011XXXXXXXXXXXX)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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