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1 17:06 信息来源: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预算控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怀建发〔2018〕14号)、《会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会政办发〔202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预结算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性资金或政府参股(含国有企业)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市投资补助资金;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四)政府性基金;
(五)政府性融资;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计价文件规定。
四、严格招标(政府采购)上限值,其中:公开招标项目按县财政部门评审的预算价下浮3%作为招标上限值,政府采购项目按县财政部门评审的预算价下浮5%作为政府采购的上限值。
不需要经县财政部门预算评审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并经项目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下浮5%,作为自行招标(或签订合同)的上限值。
五、工程变更项目,有合同单价的按合同单价,没有合同单价的按规范和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编制计价表报县财政评审并下浮5%。
六、严禁项目结算价超预算价(合同价),因特殊原因结算价超过预算价(合同价)的,结算时对超过部分直接下浮5%,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七、严禁任何项目单位超概(预)算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或未按规定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的审批按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执行,未经批准的变更工程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计量计价。
八、未执行本通知的政府投资项目,县财政、县审计及项目的行业主管等部门有权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县财政部门将不拨付建设资金。办理结算审计时依据合同、本通知规定的下浮率及有关规定直接予以核减。
九、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理处罚,并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已开工和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会同县财政局 会同县审计局
2022年10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