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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涉及燃气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9-01 09:15 信息来源: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例1:会同县星光美食街内燕子夜宵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违法案。

(一)基本案情

202534日,燃气专班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会同县星光美食街内燕子夜宵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因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二)法律依据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对该违法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案例2湖南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实施的会同县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设施,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

(一)基本案情

2025424日,燃气专班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湖南恒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实施的会同县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设施,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二)法律依据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规定。

(三)处理结果

对该违法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将此案件违法线索移送会同县城管执法局立案调查。

案例3会同县小朱水产海鲜店内使用橡胶软管

(一)基本案情

2025529燃气专班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会同县小朱水产海鲜店内在用液化气过程中使用橡胶软管该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二)法律依据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并即刻联系燃气专业人员予以更换为金属波纹管消除隐患。

案例4:会同中民燃气有限公司第二十三门市部三级瓶库内液化气储存超出三级瓶库储存规范要求。

(一)基本案情

2025530燃气专班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会同中民燃气有限公司第二十三门市部三级瓶库内液化气储存超出三级瓶库储存规范要求该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二)法律依据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第(五)项的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规定。

(三)处理结果

责令燃气经营者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并即刻搬离超量储存的液化气罐,及时消除隐患。

案例5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情况下,未按约定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

(一)基本案情

2025611燃气专班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燃气专班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情况下,未按约定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二)法律依据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规定。

(三)处理结果

对该违法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将此案件违法线索移送会同县城管执法局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