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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会同县高锦农资经营部 )

发布时间:2025-06-17 15:36 信息来源:会同县农业农村局

会同县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示时间
1 会农(农药)罚〔2025〕1号 会同县高锦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会同县高锦农资经营部 92431225MA4LFL3CX1 印高锦 当事人销售“雷声·杀鼠剂溴鼠灵”(15ml/瓶)、“雷声·溴鼠灵”(15ml/盒)两种农药产品,当事人未能提供“雷声·杀鼠剂溴鼠灵”(15ml/瓶)、“雷声·溴鼠灵”(15ml/盒)两种农药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经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查询,也未查询到“雷声·杀鼠剂溴鼠灵”(15ml/瓶)、“雷声·溴鼠灵”(15ml/盒)的登记信息。据此本机关认定“雷声·杀鼠剂溴鼠灵”(15ml/瓶)、“雷声·溴鼠灵”(15ml/盒)两种农药为假农药。“雷声·杀鼠剂溴鼠灵”(15ml/瓶)当事人已销售1瓶,售价3元/瓶,销售收入3元,“雷声·溴鼠灵”(15ml/盒)已销售61盒,售价3元/盒,销售收入183元,当事人共计违法所得为186元。经本机关向市场询价,认定当事人“雷声·杀鼠剂溴鼠灵”(15ml/瓶)的售价为2.5元,货值金额为125元;“雷声·溴鼠灵”(15ml/盒)的售价为3元,货值金额为300元,当事人经营假农药共计货值金额为425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的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积极主动赔付受害人赔偿金,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消除了社会稳定风险隐患,使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得以减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印高锦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假农药“雷声·杀鼠剂溴鼠灵”(15ml/瓶)49瓶、“雷声·溴鼠灵”(15ml/盒)39盒;
2.没收违法所得186元;
3.处罚款4000元。
履行方式:自行交纳罚款。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机关:会同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5年6月16日。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