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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向昌富)

发布时间:2025-12-15 16:00 信息来源:会同县农业农村局

会同县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示时间
1 会农(渔业)罚〔2025〕8号 向昌富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会同县高涌村一组向昌富 2025年7月15日,本机关和连山乡人民政府在渠水河流域连山段开展联合巡查时,发现连山乡高涌村一组村民向昌富在连山乡高涌村高涌电站坝下进行捕捞,现场查获捕鱼工具蓝色塑料船1只,禁用网具2副,渔获物0.05千克。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7月1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使用的渔具以及渔获物进行认定,认定当事人用于捕鱼的单层刺网和三层刺网各一副属《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内的禁用的渔具,捕获的渔获物0.05千克,渔获物品种耙齿鱼2条,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捕鱼工具蓝色塑料船,渔具2副(单层刺网和三层刺网)。

2.没收渔获物0.05千克,进行无害化处理。

3.处罚款2000元。

履行方式:自行交纳罚款。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机关:会同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5年9月30日。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