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24 10:52 信息来源:会同县水利局
会同县水利局关于湖南怀化会同洞溪35千伏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表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怀化供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劲松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61698733B
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46号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审批<湖南怀化会同洞溪35千伏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变更表(送审稿)>的申请》、《湖南怀化会同洞溪35千伏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变更表(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马鞍镇、坪村镇、林城镇境内,由会同县发展改革委核准批复。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缘由为原站址场地内涉及大量房屋拆除及赔偿,拆迁工作难度系数大,场地土石方工程量大,线路路径出线困难,无法满足远期出线。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较原水土保持方案由 2494立方米增加至7441立方米,增加159.14%。挖方由2458立方米增加至12510立方米,增幅159.14%。填方由2458立方米增加至3078立方米,增幅20.42%。开挖填筑总量由4916立方米增加至17949立方米,增幅265.11%。表土剥离量由721立方米增加至1103立方米,增幅36.75%。植物措施总面积由1098立方米增加至5294立方米,增幅393.08%。
变更后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座35kV变电站、新建1条35kV送电线路,总占地面积为3181m2,新建进站道路从站区北侧引入变电站,长度约33m;新建 35kV送电线路路径总长0.725km。其中架空线路长 0.71km,电缆路径长 0.015km,新建杆塔8基,均为自立式铁塔。项目区涉及湘西南天雷山~雪峰山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总占地面积0.7441公顷,其中永久占地0.3639公顷,临时占地0.3802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12510立方米(含表土剥离1103立方米),土石方回填总量3078立方米(含表土回覆1103立方米),无借方,弃方9432立方米。项目估算总投资2103.00万元,土建投资315.0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该项目采用承诺制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由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怀化供电分公司出具水土流失防治事项承诺书,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请据此开展后续水土保持工作。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0.7441公顷。
(四)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36.07万元,含水土保持补偿费0.7441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临时堆存场管理,及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切实落实余方综合利用方案,建立余方综合利用台账,严格记录余方去向及数量,确保余方得到全部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0.7441万元,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项目由我局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生产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报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会同县水利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