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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5-19 10:15 信息来源:会同县水利局

会水罚字〔2025〕第4

会同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省洞庭水电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21774487406J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大道以南、荷花路以东、鸿雁路以北(碧桂园·天玺5栋)3单元0203001号

当事人:孙家栋

身份证号码:43070

地址:湖南省常德鼎城区石门桥镇康家吉墟场

本机关于20254月18日对湖南省洞庭水电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涉嫌在会同河段综合治理延长线(粟裕公园段)挡土墙及配套工程监理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没有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湖南省洞庭水电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参与2018年8月开工建设会同河段综合治理延长线(粟裕公园段)挡土墙及配套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没有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系违法行为。当事人孙家栋作为项目总监,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上事实主要由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湖南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中心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出具的事故调查结果,贵州鑫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事故分析报告和我方事故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湖南省洞庭水电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版)第二十一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的规定。根据当事人湖南省洞庭水电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版)八章第四十三第六款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

当事人孙家栋作为项目总监,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4]124号)六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第十四“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并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加强内部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湖南省洞庭水电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万捌仟圆(¥18000.00元)的罚款。

2.对项目负责人孙家栋以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仟捌佰圆(¥1800.00元)的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水利局编码25201),或到会同县林城镇大石板平交路口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二楼水利局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水利局

2025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