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09 09:12 信息来源:会同县水利局
会水罚字〔2025〕第3号
会同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红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文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7483701167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二段688号中南总部基地24栋13楼
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一峰
分公司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靖州县渠阳镇渠阳中路61号
本机关于2025年4月18日对湖南红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公司”)涉嫌超资质设计,超规范要求设计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红日公司在2018年8月开工建设的会同河段综合治理延长线(粟裕公园段)挡土墙及配套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中超资质设计,超规范要求设计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主要由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湖南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中心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出具的事故调查结果及贵州鑫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事故分析报告和我方事故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红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十八条“从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红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六十条“设计单位超资质设计处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加强内部管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湖南红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37000.00元)的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水利局编码25201),或到会同县林城镇大石板平交路口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二楼水利局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水利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