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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5-09 09:09 信息来源:会同县水利局

会水罚字〔2025〕第2

会同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会同县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会同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DC4E4E1P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连山乡

本机关于20254月18日对会同县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会同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公司”)涉嫌在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产业投资公司2018年8月开工建设会同河段综合治理延长线(粟裕公园段)挡土墙及配套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中,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主要由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湖南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中心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出具的事故调查结果及贵州鑫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事故分析报告和我方事故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产业投资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合格验收”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产业投资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八章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提供相关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会同县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会同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贰万柒仟叁佰零肆柒角肆分整(¥527304.74元)的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水利局编码25201),或到会同县林城镇大石板平交路口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二楼水利局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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