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09 08:51 信息来源:会同县水利局
会水罚字〔2025〕第1号
会同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纪源建设有限公司(原湖南湘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597559412G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涌泉街道惠泽社区拥军路龙泽福城国际0833室
当事人:粟玉莲
身份证号码:433029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堡子镇
单位:湖南纪源建设有限公司(原湖南湘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5年4月18日对湖南纪源建设有限公司(原湖南湘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纪源公司”)涉嫌在会同河段综合治理延长线(粟裕公园段)挡土墙及配套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纪源公司在参与2018年8月开工建设的会同河段综合治理延长线(粟裕公园段)挡土墙及配套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粟玉莲作为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上事实主要由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湖南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中心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出具的事故调查结果及贵州鑫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事故分析报告和我方事故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纪源公司提供虚假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纪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八章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或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八章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加强内部管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
1、湖南纪源建设有限公司(原湖南湘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柒仟叁佰零肆元柒角肆分整(¥27304.74元)的罚款。
2.对直接责任人粟玉莲处以人民币壹仟叁佰陆拾伍元贰角叁分整(¥1365.23元)的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水利局编码25201),或到会同县林城镇大石板平交路口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二楼水利局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水利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