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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会林林罚决字〔2021〕第49-1号)

发布时间:2022-01-27 07:57 信息来源:会同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林林罚决字202149-1

被处罚人:李某成,男,出生于1963年×月×日,侗族,初中文化,会同县林城镇柿子村×组村民(原洒溪乡翁溪村×组村民),现住林城镇柿子村×组,务农,联系电话1737554××××,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91963××××××××。

根据湖南省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处于2021年4月2日下发的《关于领取2021年森林督查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遥感判读成果数据的通知》,我局人员对移交我县的森林督查遥感判读疑似违法图斑进行了逐个核实。经查明,第97号判读疑似违法图斑位于会同县林城镇柿子村七组境内的“滑岩板冲”,采伐山场林木所有权人是李某成的父亲李某绍(已故),林权证编号:B430900031550。采伐区四至为:上抵山岭楠竹林;下至溪弯;左抵水弯以上彭某先山;右至凼子角岩洞以上李某娥山。因该伐区原来生长林木稀少,当事人李某成打算重新造林,2019年9月份,李某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己用油锯和刀斧对该山场中的树木进行了砍伐并全部搬运出山堆放在自己家中打算做烧柴用。之后,李某成于2020年2月份经火烧炼山后将采伐区全部新造了杉木树苗。现在新造杉木长势良好,高约0.8米-1米。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李某成在“滑岩板冲”无证采伐林木共计43株,计立木蓄积为3.4602立方米。其中,采伐杉木11株计0.87立方米,采伐阔叶树(杂木)32株计2.5902立方米。根据会同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李某成涉嫌滥伐的林木价格认定结论书》(会价认定函〔2021〕60号),李某成在“滑岩板冲”无证采伐的43株林木在2019年9月的会同县林木市场零售价格为伍佰陆拾玖圆(¥569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询问笔录(当事人李某成,证人李某华、张某香)。证明李某成为造林无证采伐“滑岩板冲”自己山上林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示意图。证明李某成无证采伐林木事实及采伐林木位置和范围。

证据三:林权证复印件及小斑位置图(证件编号:B430900031550)。证明李某成采伐林木的位置及范围属于林地;证明李某成采伐的林木权属自己所有。

证据四:《伐根现场检尺表。证明李某成采伐林木数量。

证据五:《林业行政案件鉴定意见书》(会林调〔2021〕技鉴字第51号)及《现场伐根检尺立木换算表》。证明李某成无证采伐林木共计43株,计立木蓄积为3.4602立方米。

证据六:《关于李某成涉嫌滥伐的林木价格认定结论书》(会价认定函〔2021〕60号)。证明李某成滥伐林木43株的会同县市场零售价格为伍佰陆拾玖圆(¥569元)。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李某成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李某成于2019年9月份在“滑岩板冲”无证采伐林权属本人所有的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违法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因李某成采伐林木时间为2019年9月份,且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2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李某成于2019年9月份在“滑岩板冲”无证采伐林权属本人所有的林木43株计立木蓄积为3.4602立方米。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在我们调查之前当事人将采伐区已全部新造林木并定期进行抚育。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分则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按下列标准处罚:2、滥伐立木材积2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李某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份采伐“滑岩板冲”本人所有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湘林策〔2018〕6号)分则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鉴于李某成已将采伐区全部新造林木,本机关对李某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共计1707元整(569×3=1707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林业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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