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20 09:27 信息来源: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文综罚字〔2022〕01号
当事人:会同县情深一往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4L40XF84
投资人(负责人等):粟*花
住所(住址等):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东门阁17号门店)
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经调查(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05月28日13时10分接到电话举报会同县情深一往网吧接纳未成年上网,经举报办理负责人审批后,2022年05月28日13时20分至2022年05月28日13时30分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梁波(湘07081700004)彭国祥(文执证字:013009109)等,在出示执法证件后,根据举报线索在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东门阁17号门店)会同县情深一往网吧内检查,发现当事人2号电脑上网消费者姓名为陈*佰,湖南省会同县团河镇长漫塘村的居民,出生于2006年11月5日,现年16岁,陈*佰属于未满18岁未成年人。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获取照片打印件8张;2、对陈*佰的身份信息及上网情况进行登记;3、提取陈*佰的《上网经过说明》1份;4、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5、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2年05月30日,经批准对该案进行了立案调查。2022年05月31日执法人员对会同县情深一往网吧投资人粟*花进行了调查询问,补充提供了证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了签字确认。2022年5月31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2022年05月28日13时20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当事人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1225MA4L40XF84 ”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号为431225200012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和当事人投资人粟*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了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责任能力和主体资格。
二、2022年05月28日13时20分至2022年05月28日13时30分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梁波(湘07081700004)彭国祥(文执证字:013009109)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时,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使用华为手机对现场情况进行拍摄的照片打印件8张,当事人和未成年人签字确认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现场情况登记表》1份及未成年人陈*佰提供的《上网经过说明》1份,证实了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合法取证过程以及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时间、地点等主要违法事实。
三、2022 年 05月 31 日 15 时10分至 15 时 30 分,本局执法人员余蔓(湘07081700010)、林安荣(湘07081700008)对会同县情深一往网吧投资人粟*花制作的并由本人签名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时间、地点、过程等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2022年05月3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会)文综罚告字〔2022〕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至06月07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综上,2022年05月28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的规定,构成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2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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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