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7 14:53 信息来源: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文综罚字〔2022〕11号
当事人:会同县捷锅锅网咖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8
投资人(负责人等):唐俊杰
住所(住址等):会同县县城区防洪站背后(林城花园1栋)
会同县捷锅锅网咖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一案,经调查(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11月9日01时 30分至2022年11月9日01时 50分,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梁叶东(18130****)、林安荣(181308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会同县捷锅锅网咖进行检查,发现会同县捷锅锅网咖正在营业,部分电脑有消费者正在上网。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涉嫌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的规定,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营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2、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3、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022年11月9日,依法予以立案。11月10日,当事人唐俊杰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补充提供了证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了签字确认。11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查明当事人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当事人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4*****8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号为“43122520****”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和当事人经营者唐俊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了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责任能力和主体资格。
二、2022年11月9日01时30分至2022年11月9日01时 50分,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梁叶东(18130821****)、林安荣(1813082****)在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时,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使用华为手机对现场情况进行拍摄的照片打印件5张,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实了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合法取证过程以及当事人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主要违法事实。
三、2022年11月10日 10时00分至10时30分,本局执法人员梁叶东(1813082***)、林安荣(18130821***)对会同县捷锅锅网咖投资人唐俊杰制作的并由本人签名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2022年11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会)文综罚告字〔2022〕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至11月15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综上,2022年11月9日当事人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的规定,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违法事实。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2年11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