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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会)文综罚字〔2024〕01号

发布时间:2024-04-08 10:15 信息来源: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文综罚字〔2024〕01号

当 事 人:会同县***网咖

人:李**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代码91431225MA4L*****

经营地址会同县林城镇改河街金丰大楼2楼

2024年03月20日00时53分接到群众电话举报, 2024年03月21日09时30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梁**(1813082****)、余**(1813082****)、彭***(1813082****)出示执法证件对位于会同县林城镇改河街金丰大楼2楼的会同县***网咖进行检查,该网吧证照齐全,正在营业中。检查中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提到的55号机进行了勘查,并对会同县***网咖的收费系统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收费系统有举报人儿子梁***用本人身份证办理上网会员卡,办卡时间为2023年3月3日。经查,会员卡信息显示,梁***出生于2008年01月06日,现年16岁属于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同时调出梁***在55号机上网的记录,显示上机时间为2024年03月19日23时21分,下机时间为2024年03月20日09时28分,一共消费了49元。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计费系统相关信息进行拍照;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4年03月22日,依法予以立案。03月25日,会同县***网咖投资人李**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补充提供了证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实、签字确认。03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 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03月19日23时21分至2024年03月20日09时28分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消费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投资人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梁***进入营业场所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举报人提供的梁***户口簿复印件,证明了举报人与梁***的父子关系,并证明了梁***于2008年01月06日出生,现年16岁,属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4、对李**进行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上网计费系统照片打印件;由举报人监督未成年人梁***写的《上网经过说明》证明2024年03月19日23时21分至2024年03月20日09时28分,未成年人到会同县***网咖上网的经过等情况,梁***在会同县***网咖充值会员上网,此次上网费用从梁***的会员卡中扣除,共消费了49元。

以上证据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同时,本机关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认为:

1.当事人于2024年03月19日23时21分至2024年03月20日09时28分允许未成年人上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2.当事人今年首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上网的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所述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应按“从轻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行政处罚。

3.根据上网计费系统拍照信息以及梁***写的上网经过说明,该名未成年人共上网消费4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规定,本案违法所得应认定为49元。

2024年03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会)文综罚告字(2024)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听证权和陈述、申辩权。截至04月02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以及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综上,当事人于2024年03月19日23时21分至2024年03月20日09时28分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9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04月0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