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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会)文综罚字〔2024〕04号

发布时间:2024-07-05 16:31 信息来源: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文综罚字〔2024〕04

当 事 人:会同县深蓝网咖

人:****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代码:91431225MA4L****)

经营地址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中心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2楼

2024年0620日1520分,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梁波(18130821****)、****18130821****)出示执法证件对位于会同县林城镇中心供水有限责任公司2楼的会同县深蓝网咖进行检查,该网吧证照齐全,正在营业中。检查中发现007、008号机位有2名疑似未成年人正在上网,经询问,2名上网人员分别为梁****,200711月出生****,2008年4月出身,于当日1505分使用电子身份证刷卡上网,并向执法人员出示其本人电子身份证,显示身份信息与其所述相符。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进行取证,获取《现场检查笔录》、《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现场情况登记表》、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40621日,依法予以立案。0624日,会同县深蓝网咖投资人****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补充提供了证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实、签字确认。0625日,案件调查终结, 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06201503分至2024年0620日1527分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消费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在现场填写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现场情况登记表》、现场照片打印件11张。证明当事人允许********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上网人员****、唐****现场自行出示的电子身份证及电子身份证特写照片,证明他们均为20071104日和2008年4月26日出生的未成年人。

4、会同县公安局出具的梁****、唐****的户籍证明,证明他们均为未成年人

5、对****进行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4年06201503分,****、唐****2名未成年人在网吧前台开卡,上网费用共计40元

以上证据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同时,本机关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认为:

1.当事人于2024年06201503分允许未成年人上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2.当事人今年首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上网的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所述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应按“从轻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行政处罚。

3.根据****《调查询问笔录》自述2名未成年人各自付20元上网费,2人上网费合计应为4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规定,本案违法所得应认定为40元。

综上,当事人于2024年06201503分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地址:会同县体育中心二楼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人:舒湘莲、余蔓

联系电话: 0745-8838318                                   

                            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0705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