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16 11:20 信息来源: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1 |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对会同县主城区备案的旅行社及其分社、分支机构(含营业部)共计8家按10%比例进行“双随机”抽查。 | 1.设立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2.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旅行社业务范围、招徕宣传、产品和服务的订购以及是否存在不合理低价组团等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3.对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4.对抽查企业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的监督检查。 |
第二季度检查1家、第三季度检查1家。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两次 | 市场股、政策法规股、执法大队 | 由县文旅广体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2 |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及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 会同县主城区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及营业性演出活动按10%比例进行“双随机”抽查。 | 1.设立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设立和演出活动的审批; 2.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经营主体或演出活动变更情况;营业性演出的内容;以假唱欺骗观众;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等字样;募捐义演情况;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等的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对大型演出活动消防安全、应急措施的监督检查; 4.对演出人员的工作类居留许可或工作签证的查验。 |
第二季度检查一次、第四季度检查一次。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两次 | 市场股、政策法规股和文化市执法大队 | 由县文旅广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支队、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3 |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56号令)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对会同县主城区备案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2家)进行“双随机”抽查。 | 1.设立备案监督检查。包括对设立备案、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的监督检查; 2.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包括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经营禁止交易的艺术品;艺术品相关信息标明情况;艺术品交易信息保存情况;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经营单位义务、责任等履行情况;艺术品进出口报批情况;境外艺术品展览活动报批情况;未经批准进口的艺术品销售、传播情况等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第三季度检查2家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两次 | 市场股、政策法规股和文化市执法大队 | 由市文旅广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4 | 对“剧本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 对会同县主城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按10%比例进行“双随机”抽查。 | 1.设立备案监督检查。包括对设立备案、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监督检查; 2.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的监督检查;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经营场所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要求;常态化开展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提高紧急情况下的组织疏散逃生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履行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保障安全运营;经营单位应当明码标价、诚实经营的监督检查;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对消防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三季度检查2次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两次 | 市场股、政策法规股和文化市执法大队 | 由市文旅广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5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7号)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 对会同县主城区互联网文化单位进行“双随机”抽查。 | 1.设立审批备案监督检查。包括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许可、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2.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包括对网站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标明情况;单位名称、域名等信息变更情况;经营终止注销情况;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备案;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自审制度;违规内容处理及报告履行情况等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检查;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经营单位网络安全情况,治安安全检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申报情况的监督检查;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
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两次 | 市场股、政策法规股和文化市执法大队 | 由市文旅广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6 | 对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会同县主城区歌舞、游艺娱乐场所(20家) | 1.审批设立情况的监督检查; 2.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未成年人的保护、消费者的核定人数、营业时间、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3.文化产品内容监管,包括歌曲点播系统内歌曲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含有禁止内容等; 4.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包括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巡察制度等。 |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两次 | 市场股、政策法规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
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会同县主城区网吧(12家) | 1.审批设立监督检查; 2.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涂改、出租等;接纳未成年人;经营非网络游戏;停止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未核对、登记有效证件;有关上网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保存和记录或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删除;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未备案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两次 | 市场股、政策法规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
8 | 对文物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 会同县主城区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1.审批设立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文物商店的批准文件、文物拍卖企业的文物拍卖许可证以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技术职称的监督检查; 2.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第一季度、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两次 | 文物保护股、政策法规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
9 | 对广播电视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 会同县主城区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 1.审批设立情况的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包括是否变更台名、台标;是否变更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或节目套数;是否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是否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 3.服务提供的监督检查。包括广告播出情况等。 |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两次 | 广电股、政策法规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
10 | 对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 会同县主城区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广播电视发 | 1.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传送内容、传送范围、技术手段、传送方式开展传送业务 2.是否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其他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 3.是否向应当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 4.安全生产情况 |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两次 | 广电股、政策法规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
11 | 对广播电视制作机构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 会同县主城区广播电视制作机构 | 1.是否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是否擅自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3.制作经营的节目是否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列举的禁止载有的内容。 4.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发生变更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是否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或者注销审批手续。 5.安全生产情况。 |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两次 | 广电股、政策法规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
12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行政检查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条例及专业实施细则》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3.《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
会同县主城区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以及提供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经营单位 | 1.管理制度执行检查 2.技术系统运行检查 3.安全生产情况检查 4.应急预案落实检查 5.值班值守落实检查 |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两次 | 广电股、政策法规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
13 |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四条 无线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并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的安全和质量。 | 会同县主城区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广播电视发 | 1.设施设备安全保护检查 2.设施保护制度执行检查 3.值班巡逻落实检查 4.设施保护宣传检查 |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两次 | 广电股、政策法规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
14 | 对卫星地面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依法监督检查。 | 会同县主城区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 1.是否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2.是否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安装服务活动; 3.是否遵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安装服务规范。 |
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两次 | 广电股、政策法规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
15 | 对依法设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 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会同县主城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 | 1.是否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2.《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3.是否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 4.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两次 | 广电股、政策法规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
16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体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 会同县主城区从事游泳、攀岩、自由式滑雪、潜水经营活动的单位。 | 1.设立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对从事游泳、攀岩、自由式滑雪、潜水经营活动单位的审批及其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2.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服务提供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的监督检查; 4.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对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季度、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两次 | 群体股、政策法规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
17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 | 在会同县主城区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单位或经营者 | 1.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对举办航空、潜水、登山(含山地越户外拓展)、越野拉力赛、公路摩托车赛等高危赛事活动审批的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包括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维护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两次 | 群体股、政策法规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监督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监督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