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29 09:19 信息来源: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文综罚字〔2025〕01号
当事人:会同县情****网吧
投资人:龙**华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代码:91431225MA4L4****
经营地址: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东门阁17号门店)
2025年07月11日,经报请县未保领导小组同意,由县公安局牵头对全县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联合清查行动。
2025年07月11日20时40分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彭**祥(181308210**)余**(181308210**)及公安民警出示执法证件对位于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东门阁17号门店)的会同县情****网吧进行检查,该网吧证照齐全,正在营业中。检查中发现40号机、39号机、38号机的上网人员疑似未成年人,经询问,该3名上网人员龙某涵2009年8月20日出生,现年16岁,属于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于当日19时53分在网吧充值10元,在该网吧40号机上网;刘某林于2009年09月20日出生,现年16 岁,属于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于当日19时53分在网吧充值10元,在该网吧39号机上网;粟某鑫于2009年9月04日出生,现年16岁,属于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于当日19时53分在网吧充值10元,在该网吧38号机上网;通过公安人脸识别系统识别显示了这3人身份证身份信息,显示身份信息与其本人所述相符。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情况登记表》;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5年07月14日,依法予以立案。07月15日,执法人员前往会同县公安局户政股调取龙某涵、刘某林、粟某鑫身份信息证明,并出具户籍信息证明。07月16日,会同县情****网吧投资人龙**华委托人龙**生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补充提供了证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实、签字确认。07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 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07月11日20时40分允许龙某涵、刘某林、粟某鑫3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消费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投资人龙**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现场情况登记表》、《上网经过说明》、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会同县情****网吧允许龙某涵、刘某林、粟某鑫3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上网人员龙某涵提供的身份证照复印件,证明其系2009年08月20日出生的未成年人;上网人员刘某林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系2009年09月20日出生的未成年人;上网人员粟某鑫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系2009年09月04日出生的未成年人。
4、龙某涵、刘某林、粟某鑫在现场填写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现场情况登记表》、会同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身份信息证明,证明龙某涵、刘某林、粟某鑫为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5、对委托人龙**生进行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上网经过说明》,证明2025年07月11日,龙**生帮助龙某涵、刘某林、粟某鑫3名未成年人在网吧前台开卡,3人各预付了10元网费,合计预付网费30元。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执法人员对3名未成年人进行登记后,当事人把每人预付的10元上网费退还给龙某涵、刘某林、粟某鑫,每人退了10元后,根据《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当事人立即要求他们离开了营业场所。
同时,本机关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认为:
1.当事人于2025年07月11日允许未成年人上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2.当事人接纳3名未成年人上网的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情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2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1次接纳未成年人3人以上5人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上网经过说明》信息以及委托人龙**生《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上网经过说明》,证明2025年07月11日,龙**生帮助龙某涵、刘某林、粟某鑫3名未成年人在网吧前台开卡,3人各预付了10元网费,合计预付网费30元。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执法人员对3名未成年人进行登记后,当事人把每人预付的10元上网费退还给龙某涵、刘某林、粟某鑫,每人退还了10元后,根据《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当事人立即要求他们离开了营业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规定,当事人退还了每人预付的10元上网费,所以本案认定没有违法所得。
2025年07月1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会)文综罚告字(2025)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享有陈述、申辩权。截至07月28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综上,当事人于2025年07月11日允许龙某涵、刘某林、粟某鑫3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相关法律法规附后),本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或者通过湘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7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4项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第4项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情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2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1次接纳未成年人3人以上5人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