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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会)文综罚字〔2025〕02号

发布时间:2026-02-05 17:12 信息来源: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综罚字〔202502

当事人:会同县******子商务有限公司

投资人:**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DCXNX***

经营地址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岸绿城15栋1906室

20251210日,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设于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岸绿城15栋1906室会同县***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会同县***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内只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审批内容没有载明出版物发行的业务,检查中发现有正在销售的2025歌词本》2本、《20/24歌词本》5本,没有发现举报人购买的《政治理论精讲》(内部资料),但在网站后台发现了交易订单记录2025歌词本》、《20/24歌词本》图书封面封底均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相关内容,印制质量低劣,疑似为非法出版物。会同县***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拼多多网店“小朋友的书”在检查过程发现只有会同县***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问现场负责人杨***是否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现场负责人杨***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进行抽样取证;将现场清点的7册(其中2025歌词本》2本、《20/24歌词本》5本涉案图书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现场取证后于20251212日依法立案。

20251216日,本机关将涉案图书送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鉴定。2026年0108日,2025歌词本》、《20/24歌词本》2册图书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认定为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20251210日,投资***委托现场负责人杨***携带《营业执照》、《投资人的委托书、投资人蒋***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前来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补充提交了相关经营材料。***在询问现场对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公司内现场照片打印件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图书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60126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拼多多运营的网店“小朋友的书”销售的2025歌词本》、《20/24歌词本》及举报人购买的《政治理论精讲》(内部资料),据《调查询问笔录》中当事人表示这些书籍为代销售,拼多多运营的网店“小朋友的书”接到订单后由拼多多网店“山外云舒图书音像专营店”直接发货,当事人提供的后台数据显示从“小朋友的书”运营以来2025歌词本》、《20/24歌词本》没有产生订单,当事人的网店成交订单主要是《政治理论精讲》(内部资料)、《2026行测+申论》共计64本,共计非法经营额为751元。从当事人提供的和“山外云舒图书音像专营店”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提供相关销售经营单据显示,成交订单《政治理论精讲》(内部资料)、《2026行测+申论》共计64本,共获得非法经营额为751元,减去成本费288元(每本4.5元,共64本),推广费175元,快递费192元(每本3元,共64本),当事人的实际违法所得为96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对执法人员出示的中共湖南省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未提出异议,承认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当事人此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发行各种非法出版物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1225MADCXNX***)、***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为有字号的个体户及经营者***身份信息,当事人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会)文综检字〔202502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文综保字〔202502号)及物品清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于20251210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发行各种非法出版物如:2025歌词本》、《20/24歌词本》、《政治理论精讲》(内部资料)、《2026行测+申论》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证据三、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湘新出鉴〔2026002号)1份及执法人员现场收集、当事人签字确认的2025歌词本》2本、《20/24歌词本》5本样书,证明当事人20251210日发行的2025歌词本》2本、《20/24歌词本》出版物于2026 0108日经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的2025歌词本》2本、《20/24歌词本》5本为同一非法出版物;

证据、涉案样书2025歌词本》、《20/24歌词本》样书封面、版权页照片(或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发行的非法出版物实物的特征、内容及版权页信息;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同时,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发行2025歌词本》、《20/24歌词本》为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行为属《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所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情形;涉案图书未含有违禁内容,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的规定给予“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提供的相关销售经营单据、凭证,共销售非法出版物64本,获得非法经营额为751元。减去成本费288元(每本4.5元,共64本),推广费175元,快递费192元(每本3元,共64本),当事人的实际违法所得为96元。属于《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第六十五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罚款范畴;同时,也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145项:“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及时改正的;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给予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3、当事人提供了2025歌词本》、《20/24歌词本》、《政治理论精讲》(内部资料)、《2026行测+申论》的来源,来自拼多多网店“山外云舒图书音像专营店,还提供的和拼多多网店“山外云舒图书音像专营店”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依据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依据《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145号第4项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及时改正的。”;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6年01月26日,本机关制作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会文综罚告字〔2025〕0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截至2026年02月3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当事人发行2025歌词本》、《20/24歌词本》、《政治理论精讲》(内部资料)、《2026行测+申论》非法出版物行为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非法出版物共计7册(其中2025歌词本》2册、《20/24歌词本》5册

没收违法所得玖拾陆元(96元);

(三)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圆整(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6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