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31 09:03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
会同县**炭业:
根据怀化市生态环境执法交叉检查组移交的线索,2022年9月2日,怀化市会同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炭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炭厂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监察记录》,并对炭厂法定代表人****和环保负责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2日,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怀环会责改字〔2022〕07号),对你炭厂进行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2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环评批复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炭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局拟对你炭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炭厂有权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炭厂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我局地址:林城镇东门街49号 邮政编码:418399
联系人:刘盛名 联系电话:0745-8850589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