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04 17:25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同县**炭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431225MA4******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43122519***********
详细地址:会同县***********村一组
你炭厂环境违法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叉执法检查组线索移交,2023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炭业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发现你炭厂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监察记录》,并对你炭业法定代表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13日我局给你炭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怀环会责改字〔2023〕06号)》,对你炭厂进行立案调查。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壹份;
2、《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
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
6、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壹份;
7、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会同县***炭厂年产1200吨机制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壹份;
8、会同县***炭业(原会同县***炭厂)年产1200吨机制炭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说明专家意见复印件壹份;
9、会同县****炭业年产1200吨机制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壹份;
10、《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壹份。
你炭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向你炭厂送达了《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会罚告字〔2023〕06号),告知你炭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你炭厂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20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会罚告字〔2023〕06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局对你炭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圆元整(¥:5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炭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户 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怀化迎丰支行
账 号:1914010309024904664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炭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会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