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22 17:43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会罚决字〔2025〕1号
当事人名称:怀化市****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工业集中区(连山大坪)
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于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委托湖南中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EHB202311147),经调查核实,该报告存在实际现场采样日期和报告采样日期不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为证,足以认定:
1.2025年3月5日对怀化市****竹业有限公司现场制作的《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3月6日对怀化市****竹业有限公司现场制作的《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1份;
3.2024年3月6执法人员对怀化市****竹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丁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4年3月6执法人员对湖南中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廖应彬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5.怀化市****竹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湖南中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
7.怀化市****竹业有限公司现场照片5张;
8.怀化市****竹业有限公司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9.湖南中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10.湖南中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11.怀化市****竹业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复印件1份;
12.怀化市****竹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
13.湖南中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EHB202311147)复印件1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或者变相指使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规定。应当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指使或者变相指使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会行罚告字〔2025〕1号),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下列银行账户: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怀化迎丰支行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当事人公司缴纳罚款时请到我局会同分局开具罚款缴纳凭据,缴纳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当事人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