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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7-28 15:44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不罚〔20251

当事人名称:湖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会同产业开发区连山工业园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湖南****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制作的《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5月8执法人员湖南****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制作的《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1份;

3.2025年5月8执法人员对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4.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相关照片5张;

6.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

8.《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0万樘防火门系列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怀会环评〔2023〕9号)复印件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会不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经查,你公司按照我局要求,在2025年6月20日前已经整改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怀化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首违免罚清单》中第七点免于处罚的情节,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法定义务,主动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2.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制,高标准实行规范化环境管理,正常运转各类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履行生态环境社会责任,在守法达标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做保护环境的良心企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