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 > 通知公告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8-18 08:41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会罚决字〔2025〕7号

当事人名称:会同县****家庭农场

法定代表人: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

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于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5年6月21日晚上20点时,将厂界内集污池连接“植全素”生产线的养殖废水输送管道从“植全素”生产线储存罐罐体中拔出作为临时排污管道,将集污池内20余吨养殖废水利用临时排污管道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为证,足以认定:

1.2025年6月22日对会同县****家庭农场现场制作的《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6月22日对会同县****家庭农场现场制作的《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1份;

3.2025年6月22日执法人员对会同县****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5年6月22日执法人员对会同县****家庭农场负责人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5. 会同县****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会同县****家庭农场股东、现场负责人唐****身份证复印件1份;

7.会同县****家庭农场现场照片5张;

8.会同县****家庭农场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9.会同县****家庭农场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复印件1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会行罚告字〔2025〕7号),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下列银行账户: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怀化迎丰支行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当事人公司缴纳罚款时请到我局会同分局开具罚款缴纳凭据,缴纳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当事人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