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01 17:13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会罚字〔2025〕9号
当事人名称:怀化市****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住址:会同县林城镇****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27日15时左右,你公司发生收集池因下雨导致池水外溢,流入厂区旁边雨水沟,并最终通过雨水涵管排入旁边无名小溪中的水污染事故。你公司存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身份证复印件、阳湾团矿区矿长王****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授权王****配合调查询问委托书、白岩坳金矿阳湾团矿区3万吨/年采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3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各1份,现场照片9张;提取时间2025年6月27日;提供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实事。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3日;提供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3日对你公司授权接受调查询问人员进行现场询问,你公司认可存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实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会行罚告字〔2025〕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9日